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制度汇编
2024年10月
目录
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简称中心)是药学院师生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为了维护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中心管理体系与职责
本中心安全责任体系为“学院—中心/实验室—使用人”三级管理体系,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全面落实分级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将实验室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位。严禁在超过实验室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违规开展有安全危害的实验项目。
二、人员培训与管理
1、人员培训: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的或中心组织的安全教育考试,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才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实验室应定期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人员管理: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该实验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实验室检查、监督等安全工作,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三、实验室人员行为规范
1、着装要求: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实验服,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实验室。
2、安全防护:在进入实验室时,需要阅读实验室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风险源及处理方案。在进行任何有可能碰伤、刺激或烧伤眼睛的工作时,必须准备好防护用具。经常接触浓酸、浓碱、有机溶剂的实验人员,应戴手套;有挥发性溶剂时,需要戴合适的口罩,并在通风橱中规范操作。不得将裸露的皮肤(手、足、四肢、眼部等)暴露在危险实验环境下。
3、行为准则: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喝水、进餐、会客、喧哗。实验室内不得带入私人物品。离开实验室前,安全责任人或最后离开人员,应认真检查水、电、门窗是否关闭,并做好登记。
四、实验室设备管理
1、设备管理:实验室应制定仪器管理制度,使用人员应严格掌握,认真执行。大型仪器及特种设备(高压锅、高温设备)需专人专管、持证使用,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备操作:使用仪器设备时,应先阅读说明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尤其是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只有经过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证明后方可使用。使用时,需按照要求登记。对违反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善导致仪器损坏的,按照《上海健康医学院资产损坏或遗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3、设备维护: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使用人员要及时报告,及时修理。
五、化学品管理
1、化学品要建立台账,专人管理;尤其是危险化学品,需按照《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含特殊管理药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在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过程中切实做到规范化管理,认真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2、化学试剂应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有完整的瓶签;易燃、易挥发及腐蚀化学试剂应单独贮存。
六、实验室用电与消防管理
1、用电安全: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使用人必须在场。水电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2、消防器材: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七、实验室安全检查与应急处理
1、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每日在离开实验室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填写《药学实验教学中心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2、应急处理:发生事故时,要按照实验室应急方案(见附件)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必须按规定上报给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中心主任;严重急救时,立即拨打相应的电话。
八、实验室卫生与环境管理
1、实验室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地面、桌面、仪器设备等应保持清洁。实验结束后,应及时打扫卫生、整理好实验室,不能影响他人使用实验室。
2、要保证各实验室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通道畅通,不得在走廊过道和楼梯间堆放杂物。
3、危化品废液不能随意倒入水槽,应在专门的废液桶内加以收集并贴上标识。
4、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处理医疗废弃物(尸体或组织、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及手套口罩)。
5、碎玻璃收集到利器盒中,定期处理。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附件:
《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含特殊管理药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健康医学院资产损坏或遗失赔偿处理办法》
《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附表《药学实验教学中心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简称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实验室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
1、目的与依据:明确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件,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健康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含特殊管理药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
2、适用范围:预案适用于发生于中心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所有事件,包括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中毒、触电等。
3、工作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响应、果断处置”的工作机制。
1、应急领导小组: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副院长、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实验中心主任、各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职责分工:
组长:负责应急预案的全面实施和监督。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担任现场总指挥,负责协调各方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副组长:尤其是分管领导,需协助组长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在组长无法履行职责时,代替组长行使职权。
实验中心主任职责:第一时间向组长、分管领导汇报实验室安全情况,协助领导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执行现场应急工作。
各教研室主任职责:对本教研室教学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对本教研室老师进行安全培训;对本实验室发生的安全事件,协助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协助执行现场应急工作。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包括设备维护、化学品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等。
现场人员:根据应急预案中的先期处理措施进行初步处理,并立即向实验中心主任报告。
风险评估:定期对实验室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1、信息报告: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报告,根据情况,拨打110、119、120等急救电话求助。
2、先期处置:在应急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前,现场人员应根据应急预案中的先期处置措施进行初步处理,如切断电源、关闭阀门、疏散人员等。
3、应急响应措施:
爆炸事故:立即切断电源,疏散人员至安全地带。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治,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化学品泄漏:迅速疏散人员至安全地带,佩戴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进入泄漏现场。根据泄漏化学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堵漏措施,并收集泄漏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处理措施请参考各实验室风险评估中危险源的处置方案。
中毒事故:立即将中毒者移至空气新鲜的地方,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触电事故:立即切断电源或使用绝缘物体将触电者与电源分离。对触电者进行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1、事故调查:应急响应结束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善后处理: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安置;对受损设备和设施进行修复或更换;对受影响的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
3、预案修订: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定期培训: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活动,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附件:《上海健康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含特殊管理药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实验室守则
一、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旷课。因故不能参加实验者,需提前向老师请假,并及时补齐缺课的实验。
二、 进入实验室必须穿戴实验服,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进入实验室。
三、 实验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原理、存在的安全风险、防护及应急措施,熟悉所用仪器和注意事项,掌握实验内容、方法和步骤。
四、 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设备使用前需认真阅读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五、 在实验开始前,学生需完成实验准备工作,经老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实验过程中应保持严谨科学的态度,认真记录实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或抄袭。实验结束后,应整理实验仪器,分析实验结果,正确处理数据,完成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者需重新进行实验。
六、 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整洁,不得高声喧哗、打闹;禁止抽烟、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七、 爱护实验室设备及器材,节约水电和药品材料。不得擅自使用他组仪器、工具及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
八、 凡因操作不当或违规导致仪器损坏者,需填写报损单,并根据《上海健康医学院资产损坏或遗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九、 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关闭设备和水路,清理并归还使用的仪器设备。经指导教师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十、 严禁将实验器具、材料、试剂及实验动物等擅自带离实验室。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简称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仪器设备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正常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建立和健全仪器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中心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五条 各教研组、科研组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体制制度
第六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由分管院长主管全院的仪器设备工作,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产权管理和帐务管理,实验中心主任协助主管院长做好仪器设备管理,每个实验室配有实验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教研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仪器设备分类和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 (一)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均为中心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100元以上(含1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品;(三)《上海健康医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管理办法见《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四)所有购入、调入、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都要按上述规定入帐建卡。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凡属中心仪器设备,都要建档入帐,不得滞留帐外。
第九条 新购置的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的程序为:各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在一周内对新到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签字确认;由验收人提交设备及铭牌照片,经资产处确认后,由项目负责人打印资产验收单、发票、合同,进行入账报销;资产管理员打印固定资产标签给设备管理人,设备管理人贴上标签。
第十条 新购置的1000元以下的院管低值耐用品建立档案的程序为:各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在一周内对新到仪器设备进行开箱验收,签字确认,提交设备照片和铭牌,作为低值耐用品入帐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教研室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要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
第十二条 各教研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增加开机时间,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各教研室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物、卡核对,做到帐、物、卡相符,及时贴好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标签。
第十四条 中心对各教研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六条 中心内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教研室负责人或仪器负责人同意,双方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中心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仪器设备可以借出中心外(不借出校外)。借方凭单位公函,经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中心批准后,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向院外借用,如需借用需由中心主管院长同意后,借方凭单位公函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中心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向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如临时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按《上海健康医学院资产损坏或遗失赔偿处理办法》处理。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遗失的损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中心各实验室之间的仪器设备调拨工作,由中心主管院长或主任负责调拨,调拨后到中心办理有关帐目变更手续,详见固定资产变更保管人审批表(附表1)。
第二十二条 跨学院的仪器设备调拨,由调拨双方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在资产系统中填写调拨手续,经审批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心各部门多余或积压的仪器设备,由中心组织院内调剂。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移交
第二十四条 离(退)休、调出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由中心安排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主要移交内容如下:(一)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帐、物相符,借进、借出凭证)核对;(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以及零部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三)设备维修维护工具;(四)实验室及实验室内箱、柜等的钥匙; (五)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二十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尽可能提供方便,为这部分人员使用实验室和仪器设备做妥善安排,使他们能继续为中心做出贡献。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报废详见《上海健康医学院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学校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保证帐、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应单独存放。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附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上海健康医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上海健康医学院固定资产自主处置实施办法》。
《上海健康医学院资产损坏或遗失赔偿处理办法》
附表1:
药学院固定资产“变更保管人”审批单
资产编号 | (如缺编号,请填写规格型号、出厂时间、厂商等关键识别信息) | 资产名称 | (数量多可另附页) | 存放地点 | |
变更内容:(如仅需修改名下资产的“保存位置”,可在内网的资产管理系统-“台账管理”自行修改,不需此表) 申 请 人: 原保管人: 主管领导: 申请日期: 日 期: 日 期: | |||||
变更记录 | (资产管理员填写) |
(一式一份;批准后,交资产管理员变更)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简称中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利用率,更好地为我院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上海健康医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目的与依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规划应以我院专业、学科发展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为依据,重点保证对我院专业、学科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科研项目,优先支持重点学科及有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部门。
2、适用范围:单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或单价虽不足20万元,但属稀缺的仪器。
3、原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坚持全院一盘棋的原则,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合理配套;要把当前急需和长远需要结合起来,着重解决当前需要的同时,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的长远发展;凡能用现有设备替代解决的,或者用一般设备也能解决的,一般不购买或缓购大型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
1、在申请购置时,需求部门需认真调研讨论,结合学院专业、学科发展需要以及设备经费落实情况、设备的安装条件、使用和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等,确定设备型号、规格,上报学院审批后,同专家论证材料上报学校主管部门,进入学校项目库审批。
2、 学院指定专人按照批准的计划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 中心及教研室对购进大型精密仪器要认真组织、成立专门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包括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或老师)和使用部门负责人,并按照验收基本程序,认真研究该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拟定验收和安装的计划。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解决。
2、安装验收完毕后,要按合同要求写出验收报告,同时要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抓紧使用该仪器设备,发挥其最大效率,以便进一步了解其性能。发现问题,应按合同规定请供方派人处理。
1、 设备使用部门必须由指定的技术负责人根据说明书要求,制定出简明扼要的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措施,并建立仪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订货合同。(二)装箱单、校验单、合格证。(三)说明书。(四)验收报告。(五)操作规程。(六)图纸及技术资料。 (七)使用、修理、标定校验记录(使用记录本每年存档1次)。(八)进口设备技术资料的中文译本等。
2、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对任何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
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先接受培训,未经培训者不得使用。
4、 使用精密仪器时,需做好记录备查;仪器申购人及负责人提高其使用率,年标准机时≥800小时。在未报废或变更保管人之前,设备申购人需对设备进行维护,不能无故弃之不管。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使用人或设备负责人应及时排查,并做好记录,重大事故应拍照,逐级汇报,请厂家上门维修。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不允许拆改或解体使用, 如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四、报废
对于确实因技术性能落后、超过使用年限、精度下降(降格后仍不能使用)或设备损坏严重没有修复价值的大型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时,学院设备管理员填写报废申请表及总结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待批准后,按照学校大型精密仪器报废程序办理。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开放管理办法
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创新精神和实践技能培养中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加强和规范实验室的开放和管理工作。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简称中心)开放工作是在学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实验中心主任负责药学实验中心开放的具体实施。
1、开放对象:药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对所有药学院教师和学生开放,药学院液相室(411)对所有健康医学院学生开放。
2、开放内容:除正常实验教学外,用于实验室参观、实验技能大赛、创新创业、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项目。
3、开放时间:(1)液相室开放时间为周二和周四8:30-16:00;(2)中心1楼(113)和5楼实验室,在带教教师的指导下,全天对药学院学生开放。
1、 凡申请进入中心开放实验室的老师或学生,需通过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考试,达到合格,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签到安全责任承诺书在中心备案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2、 师生可通过校园网或学院网站公示的办法预约登记开放实验室,或前往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办理预约登记。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3、 严格执行门卫出入制度和纸质签到制度;本人持有的门禁卡不得私自转借他人,特殊情况,应提交纸质说明给实验室管理人员;非本实验室人员未经本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允许不得进入实验室。
4、 在实验室开展实验,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的管理。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者中心发现任何使用实验室的人员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或不听从管理的,都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立即整改。3次以上且
立即整改或敷衍整改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中心有权停止其在本实验工作1个月;屡教不改者,终止在实验室工作的权利。
5、 所有人员操作设备前需认真阅读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尤其是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大型仪器需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不会用的仪器需带教后方可使用;若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处理。
6、 在实验室开展工作老师或者学生都要注意实验室门窗、水电、气瓶状态,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检查实验室安全,确保不用的仪器电源关闭、检查水电状态、关好窗户,锁好门,并做好进出登记。
7、 开放的实验室日常管理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负责,实验安全由谁使用谁负责,谁就是事故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具体详见《药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8、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由带教教师进行指导,带教教师为学生的第一责任人,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服务并保证其安全。
9、带教教师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购、使用和管理易燃、易爆试剂或药品,做好防范措施。凡导致的人员伤害、或其他事故,由带教教师负全责。
10、开放实验室需按照《上海健康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禁开展剧毒、有害实验。
1、解释权:本办法由药学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2、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4年10月(修订)
附件:《上海健康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药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简称中心)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安全监管活动。
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遵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使用部门或个人从学校资产系统危化品窗口发起申请预购,按程序审批后,在学校指定的第三方公司试剂库下单送货。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私自从其他渠道购买危化品。
2、应根据实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下单送货,中心库房及各实验室安全柜仅作短期存放,每50平方米实验室,存放体积不大于50 L。易制爆危化品按量下单,原则上当天使用完毕,不能存放在中心实验室。
3、使用部门或个人须建立危化品账册,从申请、领取、使用和回收等过程都应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账册”的管理措施,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4、危化品库存需定期盘点,定期核查,申领的危险化学品未使用完应回收或退库至第三方公司仓库,并做好记录。
5、危险化学品储存地应保持阴凉干燥,安装通风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6、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中心实验室不得存放剧毒化学品。
7、使用的化学品废液不得随意倾倒,应遵照环保要求,定点收集,交付学校委托的具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
8、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相关法规、管理办法、专业知识的培训,学生实验前应做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9、危化品管理人员应加强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10、储存危化品的实验室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11、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服从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中心有权停止其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令其限期整改。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实验室“三废”管理规定
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加强实验室“三废”(废气、废废液,废渣、含废弃生物材料)的管理,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三废”处理工作是保护环境,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教研室及老师必须充分重视,要认真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师生员工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2、必须有专人负责“三废”的管理工作,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三废”处理工作。
3、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保存,由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并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严格禁止随意排放、抛弃、倾倒“三废”。对违反规定随意进行“三废”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
5、废气处理: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如氧化氮、二氧化硫等酸性气体用碱液吸收。
6、废液处理:实验室废液包括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产生爆炸。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7、废渣、废固处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安排回收处理。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8、医疗废弃物按照《药学实验中心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处理。
9、本办法在药学院内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附件:《药学实验中心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总则
为规范教学用实验动物尸体或组织、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以下统称实验室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内部转运、交接登记、暂存管理、督查和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和环境卫生,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中心所有实验室。
三、实验室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1、实验室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
2、教学用实验动物尸体或组织: 由任课老师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收集本实验室实验课后产生的实验动物尸体或组织,并放置于南苑8号楼1楼西侧楼梯间冷藏柜中临时存放,并进行登记。
3、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被污染的废气药物,由任课老师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科研人员负责收集,并放置于指定黄色防渗漏容器中,容器上需清晰标注“药物性废物名称、日期、收集人”等信息,并进行登记。
4、化学性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含汞温度计,由实验课的任课老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收集本实验室教学实验中产生的化学性废物,并放置于指定防渗漏容器中,容器上需清晰标注“化学性废物名称、日期、收集人”等信息,并进行登记。
5、生物垃圾:实验室手套、医用口罩收集于黄色垃圾袋中,经过巴氏消毒液处理或高温消毒的一些生物污染物如细胞、血清、微生物等放置于防渗漏的容器中。
四、转运管理制度
1、负责转运实验室用医疗废物的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以防止接触潜在危害。
2、所有医疗废弃物必须在密封、防渗漏的容器中进行转运,装运至南苑8号楼1楼西侧楼梯间;动物或组织置于冷藏柜中,药物性废弃物、化学性废弃物、生物垃圾置于垃圾桶内。外门上锁。
3、动物尸体48小时内,其他废弃物1周内,通知专业公司转走,并登记交接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产生实验室留存,一份由指定的废物处理人员带走
五、资料保存
每学期课程结束前负责实验室用医疗废物收集的老师负责整理相关资料,做好登记分类后交实验中心统一保管,所有资料至少保存3年。
六、督查
1、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各实验室医疗废物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和交接登记的执行情况。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记录整改情况。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
实验试剂耗材管理办法
1、目的与依据:为适应学校改革,加强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积压浪费、保障教学秩序和实验室安全,规范教学实验耗材采购、使用等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教学实验耗材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各类教学实验室用物品,包括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药品、试剂、实验动物等物资,以及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等低值易耗品。
1、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对接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根据一年的教学实验项目,列明所需耗材的种类、数量、品牌及特殊要求(表1),发给中心审核。
2、经实验教学准备人员、中心主任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进行审核,并核对库存情况进行删减,汇总成试剂耗材采购清单。
3、采购清单发给三家供应商报价,以最低价供应商报价为依据,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总金额超过1万元,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后,列入统一采购。
4、个别教学急需的临时采购计划只适用于临时急需用品,总价在10000元以下,由需求人员填写临时采购申请单(表2),须经实验中心主任、分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5、有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需填写《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表3),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1、总金额超过(含)10万元的耗材物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开招标方式由中心统一采购。
2、总金额在3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按照竞价方式由中心统一采购。
3、总金额在10000元(含)至3万元(不含),经比质比价,由中心统一采购。
4、急需用品凭临时采购申请单(少于1万元),原则上由中心采购,经批准后也可由需求人员自行采购,无需签订合同。
5、凡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均需签定合同。
1、购进的物品入库时,实验中心的库房保管人员和采购员要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认真核对所购物品的数量和规格、产地等是否符合,仔细检查所购物品的质量和性能是否合格。特殊物品在必要时需请使用者参与验收。对于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物品,应安排退货或换货。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2、采购员根据送货单和发票,在资产处平台入库。通过审核后打印实验耗材入库单。
3、实验中心负责报销人员应当提交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经实验中心主任、院领导签字后方可进入学校的报销程序。
1、库房保管人员将入库的物品分类存放,稀缺材料或昂贵耗材需存放至有防盗措施的专柜;危化品严格按照《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危化品管理制度》执行领用及回收手续,方可使用。
2、领用物品必须在耗材台帐或者库存台账进行登记并签字(表4)。
1、库房保管人员应该根据送货单,及时做好所购物品的流水总账和分类账。
2、库房保管人员应及时归档耗材领用的记录材料。
3、每年实训中心主任对实验中心本年度所购耗材金额汇总后向院领导汇报。
4、所有台账至少保留5年。
1、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属于正常范围的损耗,由仓库保管员根据损耗情况作出记录,每学期结束前一周报实验室主任审核。
2、对于超过5年不用的试剂,经实验中心主任、分管院长审核后,可通过具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回收处理。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表1 实验试剂耗材申购表
20 ~20 第 学期实验试剂耗材申购表 | ||||||||||||||
部门(教研室): | 报送日期: 20 年 月 日 | |||||||||||||
序号 | 试剂/耗材名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需求时间 | 使用班级 | 课 程 | 任课教师 | 教研室 | 备注(特别要求、品牌、网上链接等) | 实验室 | 实验中心核定数量 |
1 | ||||||||||||||
2 | ||||||||||||||
3 | ||||||||||||||
填表人: 部门负责人(室主任): 学院分管领导: 院长: | ||||||||||||||
说明:(1)请各教研室按照试剂/耗材名称规格规范填写。如有特殊要求请在备注中附上网上链接或图片并标注红色字体,便于上网竞价及供应商投标及供货,也便于中标后的验收。 |
表2 实验试剂耗材零散采购申购表
20 ~20 第 学期实验试剂耗材零散采购申购表
部门(教研室): | 报送日期: 20 年 月 日 | |||||||
序号 | 试剂/耗材名称 | 规 格 | 单位 | 数 量 | 需求时间 | 教研室 | 备注(特别要求、品牌、网上链接等) | |
1 | ||||||||
2 | ||||||||
3 | ||||||||
填表人: 部门负责人(室主任): 实训中心(室主任): 分管院长:
表3危化品管理系统预购表
序号 | 名称 | CAS编号 | 品牌 | 规格 | 数量 | 类型* |
1 | ||||||
2 | ||||||
3 |
*类型:易制毒、易制爆、普通
表4药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耗材领用登记表 | |||||
序号 | 日期 | 品名 | 规格 | 数量 | 领用人 |
1 | |||||
2 | |||||
3 |
药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用药品的管理,保证实验安全以及保护环境,制定本管理规定。本管理制度针对中心所采购的一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而非精神类、麻醉类药物。
1、药品需求和采购
各教研室根据实验需求提出并审核所需的实验药品和数量;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统计并提交学院审核采购。处方药和非处方药需在具备销售资质的机构进行采购,采购方式(直接、竞价、招标)参考《药学实验教学中心试剂耗材管理办法》。
2、药品验收
药品需经专人一一核对药品送货清单,签字确认后入库(表1)登记。
3、药品存储
药品一律放在专门的柜子或药柜内,不得与配制的溶液混在一起放置。根据药品性能及要求,分别放在常温或冷库(冰箱)保存;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
4、药品领用
领用人根据实验需求,向中心领取所需药品,记录领用表(表2);领用人需有临时的或专用的柜子进行保存管理。
5、药品使用
领用的药品禁止用于非实验外的其他用途,违者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6、定期盘点
药品管理人员需定期进行实物盘点、对帐,确保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7、库房管理
保持库房、货架干燥清洁;定期扫除、通风;做好防盗、防火、防潮工作。
8、过保质期的药品回收管理
待废弃的药品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由实验中心安排专人联系学校指定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司进行回收处理,回收时做好登记(表3);负责处理废弃药品的老师,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表1 药品(库存)信息
序号 | 药品名称 | 规格 | 生产厂家 | 数量 | 有效期 | 入库日期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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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表2 药品领用信息
序号 | 领用日期 | 药品名称 | 生产厂家 | 领用数量 | 领用人 | 备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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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
5 |
表 3 废弃药品处理登记表
序号 | 药品名称 | 规格 | 生产厂家 | 有效期 | 收集日期 | 收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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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
5 |
高效液相色谱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高效液相色谱仪的管理,安全高效的使用仪器,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在《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1、申请使用该实验室仪器需要向实验室安全责任人预约,每周四预约登记下一周的使用计划,优先教学使用。未经预约并批准,不准进入并使用该实验室。
2、未经专业教师培训并通过实操考核,禁止擅自使用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擅自使用者,通报给相关老师及学院领导,并禁止其使用资格,发生损坏的按照《上海健康医学院资产损坏或遗失赔偿处理办法》赔偿。
3、进入实验室实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不得擅自拆卸设备零配件。
4、使用仪器设备时及实验结束后,均需要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上登记相应信息,在备注栏上登记液相色谱系统的压力。
5、使用人自带色谱柱和流动相,不得擅自使用教学色谱柱和有机试剂。使用人自行保管好色谱柱、流动相和有机溶剂,流动相按照要求贴好标签,有机溶剂按照危化品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6、 含有机溶剂的流动相,有效期为3个月,3个月后需过滤超声才能使用;纯水和含盐流动相,必须每天更换;酸水流动相3天更换;更换方式为整瓶更换。
7、打开高效液相色谱的高压泵后,开启泵清洗功能,冲洗泵3-5分钟;泵清洗剂不足,请联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协助更换清洗剂。
8、实验结束后,将自己的流动相换回本实验室流动相,并排气泡。关闭紫外检测器光源,调用“冲柱程序”冲洗系统。将流动相和样品带离实验室,对实验台和地面进行清洁整理归位。
9、若操作过程中,仪器发生故障,请及时联系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并在记录本上登记故障原因。
10、未按照上述要求执行者,暂停一周的使用时间;连续2次以上,暂停一个月使用时间。
11、需定期(2个月一次,至少每学期前后进行一次)对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泵的保养、进样器的保养、色谱柱的保养以及检测器的保养等,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状态。
12、本办法由药学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附件:《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光谱室守则
1、实验室内应保持高度整洁,进入仪器室前,必须穿工作服,严格遵守药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守则,闲杂人等不得入内。
2、仪器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得追逐、打闹,更不能吸烟、餐饮。
3、仪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仪器的使用方法(说明书、操作规程或老师培训),经带教老师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4、实验人员须爱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凡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
5、实验中,仪器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设法查找原因,并做好设备维修记录。
6、实验完成后,应及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并按照规程关闭仪器、切断电源,自觉地做好实验室清洁卫生工作,检查实验室空调、灯、电源、水、门窗,关闭后方可离开。
7、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任何人
得私自挪用、拆装、外借。
8、应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仪器能正常使用。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实验教学中心
2024年10月(修订)
药学院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药学院科研实验室,特指南苑8号楼113及5楼所有的实验室,是在学院主管领导下开展科学实验研究的场所,为了更好的开展科学实验研究,保障师生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安全管理体系
为切实落实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采用多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学院党政主要责任人是所在院系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协助第一责任人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是所在院系实验室安全的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落实学校和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与各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其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该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二条 科研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各实验室的具体安全管理责任人,主要负责:
1. 建立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掌握实验室风险源,并明确告知进入实验室人员,对已开展和即将开展的科研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关应急预案,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防止或避免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
2. 根据实验室自身特点和需求,制订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学校及学院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监督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严格遵守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
3. 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设备及安全标识的建设和管理。
4. 负责对进入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工作。培训过程中,务必明确该实验室风险源、防护措施、注意事项等安全相关内容。
5. 严格按《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含特殊管理药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贮存、使用、处置,实行专人专管。
6.定期组织对本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并如实记录在案,同时制定相关整改方案并进行落实。自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方案提交书面材料,及时上报所在院系备案并进行整改。
7. 实验室安全实行一月一次报告制,定期向所在院系报告实验室安全运行情况。
8. 积极配合学院、学校组织的安全检查,不隐瞒、不欺骗,若因不配合或隐瞒欺骗等导致的安全事故,需要负全部责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在时间节点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三条 科研实验室紧急联系人职责
1. 在安全责任人不在的情况下,作为本实验室紧急处理安全工作的联系人员。
2.熟悉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导师是学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其安全职责:
1. 自觉遵守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管理。
2. 了解和掌握所用实验室的危险源及风险防控措施。
3. 对实验课题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客观评价,存在的危险源需上报给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备案;在实验安全条件不满足时,严禁开展相关实验项目。
4. 掌握名下学生进入实验室工作情况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学生了解实验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并严令学生服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管理。
5.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除立即组织抢救处理外,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和提供相关信息。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院、资产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员将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五条 在实验室开展实验的学生应负的安全责任:
1. 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仪器操作规定,坚决服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管理,听从实验指导教师的安排。
2.了解和掌握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方案、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和用法,提高自我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
3. 未经过老师批准,严禁把实验室危化品带出实验室,私自带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危化品的使用、处理应严格遵守《上海健康医学院危险化学品(含特殊管理药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4. 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烹饪、进食、饮用饮料,禁止将食物、饮料等放在实验室冰箱或储藏柜中。
5. 实验过程中发生把实验用物品碰洒、损坏等情况,并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的,当事人负主要责任。
6. 实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宜,指导教师已经告知,但学生没有按要求操作,造成自己和他人危害的,当事人负主要责任。
上海健康医学院药学院
2024年10月(修订)